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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晓灵谈证券法修订:注册制能否写上怎样写我没把握
发布时间:2017/3/10   阅读:

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9日下午召开记者见面会。她曾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,也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组长,昨天下午她带来了满满的干货,包括证券法二审中将体现的内容、证券法修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、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改革等。

四方面内容将在证券法二审中体现

吴晓灵指出,证券法一审稿对于基本交易制度、多层次资本市场、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有更多的表述,有更多的进步,这些内容在二审稿中也将体现:

——完善基本交易制度,包括完善证券的发行、交易、登记、结算、退市;

——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留下制度空间,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;

——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,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增强,投资者利益损失补偿、法律救济渠道、行政救济渠道增加;

——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,资本市场最核心的就是信息真实、全面地披露,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、价格操纵、内幕交易等加大打击力度,加强监管当局的稽查手段,严肃市场纪律。

证券法修订还需要研究的问题

——注册制。吴晓灵表示,证券法一审稿对注册制有过明确的表述,但是2015年股市出现异常波动,注册制实施推迟。

“对于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以及怎样写,我没有把握。”吴晓灵指出,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,无论核准制还是注册制,主要是让上市公司全面准确及时披露信息,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。

——集合投资计划是否列为证券。吴晓灵称,通过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的乱象,“我认为拓展证券范围,把集合投资计划列为证券更有迫切性”。

在她看来,证券定义中没有纳入集合投资计划,是一审稿中的缺陷。她举例,2015年场外配资和2016年宝能系用9个资管计划嵌套进行股权收购,这些都反映目前我国资管市场上的分裂、分割、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。

这些可能更遥远、更难……

但万一有共识呢?

去年资本市场上的杠杆收购反映,上市公司治理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。吴晓灵点评了万科的公司治理,“万科之所以成为被收购的对象,除了股价低估、有增值空间之外,股权分散使得一个公司难以抵御其他公司敌意收购,也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缺憾”。

吴晓灵指出,通过“宝万事件”应该看到,从制度上要研究如何有效保护企业创始人、优秀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,能够保持企业按照长期经营方针去经营,而非着眼于短期股价波动。

她建议两点:

——探讨建立AB股制度,即双重股权制度,即不同股票的投票权重不一样。

——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设立反收购条款。

但是吴晓灵也坦陈,上述问题离证券法修订较为遥远,难度更大,但是证券法修订还有二审、三审,如果市场共识多,这也不是不可以考虑的问题。

她还指出,中小股东的权利问题也需要关注。国外有表决权信托制度,可以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搜集起来,委托给专业人士投票,这个制度值得研究。

影子银行风险格外重要

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,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,但对不良资产、债券违约、影子银行、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。在吴晓灵看来,影子银行的风险格外重要。

她指出,在中国,大量的影子银行活动主要是有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,最容易引起风险的是资产管理产品。央行牵头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标准,建立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系统是非常好的大进步。

但是她也建议,对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认定要一致,资管产品本身是信托关系,是一种证券。

必须建立功能、行为监管理念

近年来金融机构业务相互渗透,经营混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。吴晓灵指出,不同金融业务的本质不会因为业务相互渗透而改变,一个机构如果做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,应该按照业务的本质接受监管。

因此,“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综合监管,对应于综合经营的应该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。”吴晓灵强调,监管部门要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。

什么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?吴晓灵解释,“尽管机构牌照不是我发的,但是你要是做了我监管的事情,需要来我这边领取业务牌照”。目前我国已经有业务牌照式管理的基础,比如银行要销售保险和基金,需要去保监会获取保险销售牌照、去证监会获取基金销售牌照。

综上所述,吴晓灵直言:“监管体制改革不是简单地把三会合并,或者简单地把三会合并到央行去,而是要看监管的基本理念。”只要能够更好地建立稳定的金融风险防范框架,更好地让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,更好地形成货币政策调控体系,什么样的监管体制都是合适的。